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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理论探微
#李立民
!摘要" 辩诉交易是一种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制度;辩诉交易制度以提高诉讼效率和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
为直接动因;辩诉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点是现实主义的正义观和后现代主义的司法理念。
!关键词" 辩诉交易;正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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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立民,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政法系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学。江西南昌&&))(&
一、研读现实:关于辩诉交易的是是非非
辩诉交易,亦译答辩交易。辩诉交易这一制度最初源于美国,它指的是在检察官签署
“控告书”之前,由处于控方的检察官和被告(通常是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消指
控,降格指控或建议法官减轻刑罚为条件而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一项司法制度。具体来
说,“辩诉交易”可以分为“指控交易”和“量刑交易”或两者同时涉及。指控交易指为换得被
告人对一个或一个以上指控的有罪答辩,检察官同意撤消起诉书中的另外一些指控,或接
受被告人对罪状较轻的指控的有罪答辩。量刑交易是指为换取有罪答辩,检察官同意向法
官建议对被告人科处其要求的特定刑罚,或检察官同意某种具体的刑罚。双方协商并经过
讨价还价后“协议”成立,则被告在检察官依其认罪内容提起公诉之后,于法院正式审判程
序之前,即在罪状认否程序中就被追诉之罪状在审判法官前答辩有罪。法院在接受此种案
件后,根据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条,审判法官在法庭上了解被告的认罪是否出自自愿,而
非暴力或胁迫所致;被告的认罪是否具有认罪的事实基础;被告是否了解检察官控诉的内
容,犯罪的结果及其因认罪所抛弃的权利等。被告的有罪答辩一旦经法官核准,法官当即宣
告被告罪行,迅速终结本案。
在美国,2)3 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的方式加以解决的。美国联邦和绝大
多数司法系统均已经承认辩诉交易的合宪性。然而,在理论上,学界的意见仍然存在尖锐的
分岐。支持者认为,辩诉交易可以产生比陪审团审判更为公正的处理结果,实现“个别化”的
正义,是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协调政府与被告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有效办法。反对者认为,辩
诉交易严重损害了有效惩罚犯罪和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社会利益,极易导致不公正或不准
确的处理结果,还会使做出有罪答辩的被告人与不认罪却在正式审判后被定罪的被告人之
间形成较大幅度的“判刑差”,从而迫使被告人放弃接受陪审闭审判的权利,并且必然损害
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正常信赖关系乃至整个司法程序的公信力。事实上,由于美国法
律界把“审判”等同于“陪审团的审判”,而陪审团的审判不仅程序复杂,费时费力,而且对于
双方都充满风险,以至于美国对于辩诉交易就像瘾君子对毒品一样,已经到了欲罢不能的
地步,辩诉交易成为美国司法实务上不可避免的选择。
-) 世纪 1) 年代,意大利、西班牙和德国基于司法效率等方面的考虑,不同程度地接受
了“辩诉交易”制度。于是,美国关于辩诉交易的争论以一种新的方式延伸到大陆法国家。虽
然一些著名的大陆法学者对辩诉交易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但“辩诉交易”却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