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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摇号限购的法律思考.doc

上传人:sanshengyuanting 2014/1/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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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摇号限购的法律思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北京摇号限购的法律思考
摘要:为了治堵,北京市政府于2010年年底公布了《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其中最引人关注和争议的当属摇号限购。“摇号”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北京的交通压力,但深究发现其背后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如行政立法越权问题、违背宪法平等权问题等。基于对上述问题的分析,今后始终要坚持法治原则,培育行政机关的守法意识,在此基础上削弱并控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再者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受案范围,最后在立法和司法上进一步保护公民的平等权。
关键词:摇号行政立法越权平等权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

众所周知,北京的交通拥堵问题一直以来困扰着北京市民。从2003年至2010年,北京城经历了长达八年的“治堵”历程,纵然在这八年里各种治堵措施层出不穷,但北京市民仍深切地感受着堵车的无奈。在这样的情况下,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23日颁布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这就是所谓的“治堵新政”。“新政”实施半年以来,北京市的交通拥堵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但是“新政”中的各项具体措施的实施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思考,其中最受争议的当属“摇号”限购措施。从法律层面看,一方面,“摇号”这一规定本身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很多相悖之处,另一方面,“摇号”也反应出了当下人们热切关注的几个话题。因此,从法律层面对“摇号”限购这一规定进行思考是很有必要的,对以后类似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摇号”限购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摇号”限购,是指北京市民欲购买汽车首先需要获得摇号资格摇到车牌号,没有摇到车牌号的市民则不能购买汽车,以此来限制北京市的汽车数量。这项措施实施半年以来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减轻了北京的交通压力,但我们仍然不能忽视“摇号”背后隐藏着的法律问题。
(一)行政立法权的越权问题
行政立法既可以用来指称特定的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可以指前述这种活动的结果——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这里所说的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立法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从本质上来说,行政立法不是一种立法活动,充其量只能说具有准立法的性质。基于对行政立法概念的理解,行政立法权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在我国,几乎每一个行政机关乃至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都拥有范围不同、程度不等的立法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自己的立法权时不能超过其享有的权限,不能对其无权立法的事项进行立法,否则就属于行政立法权的越权行为。
“新政”中对“摇号”的规定就属于行政立法权的越权现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来历证明;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从该条规定来看,申请人申请取得机动车号牌,只要提供该条规定的五个证明即可,如果要在申请机动车号牌时要求提交这五项之外的其他材料,则需要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众所周知,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也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