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于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研究纵论
论文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获取信息的方式日益丰富,信息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相对应的信息发布也就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企业和政府都开始注重信息发布。与此同时发布信息的透明度开始为学者关注,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作出了研究和讨论,信息法治问题也成为了研究热点。本文综述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和主要国家的信息政策,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发展,以及信息透明度的相关研究。
论文关键词:信息公开;信息透明度;信息政策
现代的政府和企业日益重视信息的发布。政府通过信息公开,使公众利用政府掌握的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在信息的发布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信息透明度,信息透明度是公布信息的真实性、具体性和价值性。在当代社会中,信息透明度对于政府和企业而言都十分重要,本文对现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以及信息透明度方面的研究进行综述。
一、国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今年来民主建设中信息法制的热点问题。早期的研究中,美国是最为突出的。
美国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发达、制度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美国信息产业十分发达,这与其政府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使用制度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杰弗逊指出,政府的基础在于民意,要防止政府犯错误就应将关系其本身事务的全部咨询给予人民。美国国会曾于1789年制定了一套俗称管家法的法律赋予行政长官监护使用及保管与其业务有关的记录、文书及财务的权利。《信息自由法》要求政府机关在《联邦登记簿》上公布4类信息,也要求政府机关使公众能够查阅与复制5类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方面,美国《信息自由法》列举了9种不予公开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争议的救济途径一般有两种: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英国于2000年颁布了《信息自由法》(FreedomofInformationAct2000),并于2005年开始全面实施。按照这一法律规定,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警察、国家医疗保健系统和教育机构在内的数万个英国公共机构(publicauthority)的信息。公众有权向诸如大学之类的公共机构(publicbodies)提请获取其所拥有的信息。该法还明确规定信息督察官(missioner)的职责之一是审批公共部门所提出的“出版规划”(publicationscheme),包括为特定的公共机构(如学校、医疗卫生部门)制定标准或示范性的出版规划。
政府与企业间信息的沟通与上报也是一个研究方向。中国科学院欧洲研究所的傅聪研究的是瑞典政府对于企业信息透明化的要求,瑞典在此有着先进的经验,政府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公有企业,其他所有权类型的公司,在公司的对外报告中,企业要承担相关的信息透明责任。要公开陈述公司的基本道德观。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研究
我国首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立法——《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于2003年开始实施。上海、成都也于2004年5月1日以后,成为继广州之后第二批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城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公开其政务活动,公开有利于公民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允许用户通过多种方式,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控制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治理腐败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