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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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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zxwziyou9 2019/7/11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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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89-11-28生效日期:1989-11-28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镇的各项绿化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基本任务是: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提高绿化水平,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美化城市。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园林绿地,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共绿地: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及街道、广场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建筑物周围的附属绿地;  (三)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和草圃以及园林科研实验用地;  (四)防护绿地:用于卫生、安全、隔离、防风、防沙等目的的绿地;  (五)城市辖区风景名胜区。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一)市园林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各部门的园林绿化工作;  (二)区(县)园林部门负责区(县)属城镇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所属街道、镇及辖区各单位的绿化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检查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落实绿化责任制。     第六条   所有城镇单位和居民都要履行植树绿化,保护绿化成果的义务,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绿化与管护任务。     第七条   下列城市绿地,树木和园林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树木和设施归全民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用地范围内自行投资种植并管护的树木和兴建的园林设施,归单位所有;  (三)由房屋产权单位投资种植的居民住宅区的树木及兴建的园林设施,由产权单位管护,归产权单位所有;  (四)居民在私房产界区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居民在公房产界区自费种植并管护的乔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日常收益归个人;  (五)贯穿城区的铁路两侧由铁路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管护,其投资种植的树木及兴建的园林设施,归铁路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驻辖区内各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要求,制订本地区、本系统的绿化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新建区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绿地不得低于20%,城市干道绿带总宽不得低于路幅总宽的25%。在建设用地的规划和审批中,必须确保上述指标的实现。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划定勘察道路红线时,要尽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