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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boy_0011 2015/1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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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流程规范
实施时间:2014年5月10日
事项内容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六条第二款“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3、《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上登记。经备案登记的企业产品标准为有效标准。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统一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并重新备案。”
数量及方式
不限
申请受理机关
苏州市太仓质量技术监督局(太仓经济开发区东亭南路55号1615室标准化科,电话:53534664,电子信箱:tcbzhk@)
受理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以下企业产品标准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国家、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产品标准;
2、消防产品、消毒产品、农药、饲料、煤矿产品、通信产品等企业产品标准。
注:食品等生产企业产品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条件
1、企业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国家标准GB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3、企业产品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标准内容完善,有反映产品主要特征的技术指标;(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技术内容合理并且能够实施。(《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4、制定企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
5、企业标准的审定,由用户、生产单位、科研机构及有关部门专家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企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定稿,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6、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产品标准与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二)未涉及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三)标准内容合理、完善,技术指标能反映产品的主要特征;(四)实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技术内容合理并且能够实施;(五)审查结论、审查专家的签名。(江苏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7、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资格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标准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