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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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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zxwziyou8 2019/7/12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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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2012-11-08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好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衔接工作,构建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以及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项目进行接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应当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业主正常生活秩序、诚信守法、平稳有序的原则进行。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的行为实施具体指导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解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项目阶段出现的问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第六条 信访、建设、城市管理、林业园林、公安、消防、物价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助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且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已代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专营服务单位清缴已代收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清缴的,专营服务单位应通过合法途径向物业服务企业追缴费用,不得因未清缴费用而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专营服务单位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中国物业之窗第八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督促、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项目退出活动中的相关工作。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解决物业项目遗留问题,为物业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提供保证。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协助解决物业项目遗留问题,做好衔接工作,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保障物业项目管理活动的连续性。第十一条 业主、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从物业项目管理的连续性、稳定性和长远利益出发,保障物业项目的正常秩序。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和专营服务单位督促业主交纳相关费用。第三章 退出程序第十二条 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新聘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物业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业主、业主大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并及时退出物业项目,业主、业主大会接管物业项目。中国物业之窗,打造中国物业管理新媒体旗舰品牌业主、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业主大会应当在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移交手续,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方可进驻物业项目。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退出物业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