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2014年4月30LI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5月4LI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B2014年7月1FI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交易场所的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木办法。第二条在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易场所交易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另冇规定的,从其规定。木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木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务院规定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但仅从事不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立交易场所风险处査协调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交易场所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I办调木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笫四条省金融工作机构是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交易场所准入管理、监督检查、风险处置等监管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部门(以下统称金融T作机构)负责木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H常监管工作。所辖行政区域内设有交易场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一个部门(以下统称金融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监骨检查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占职责,做好交易场所的业务监管工作。第五条交易场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口主经营、口负盈亏、口担风险、口我约朿,遵循公平、公」E、公开的原则,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新设立交易场所,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耒按规定批准设立的,不得从事交易场所的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新设立名称屮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省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会议意见。未按规定批准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第七条新设立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除符合《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达到有关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二) 具有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三) 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四) 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施、安全防范扌旳施和其他必要牯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巾请人巾请设立交易场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业务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中请材料。经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冇关业务行政管理部门初审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设立。第九条获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应当在收到批复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筹建吋限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提川冲请,最长续延时间为6个月。交易场所正式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捉出中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开业,并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备案。第十条交易场所自取得营业执照之H起无正当理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口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十一条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冇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初审后,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市核:(一) 名称变更;(二) 注册资本变更;(三) 经营范围调整、新增或者变更交易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