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48号)精神,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现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一条【目的】切实提高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变化应对和气象预报服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使深圳市气象探测设施发挥应有功效。第二条【定义】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是指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第三条【保护范围】深圳市依法重点保护的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包括深圳国家基本气象站、深圳雷达塔、石岩气象观测场、西涌海洋气象观测场、深圳气象梯度观测塔和深圳天气雷达站等(详细保护内容见《深圳市重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总表》)及其信息传输设施。第四条【具体要求】根据规定,气象观测站点及重要探测设施应设置标识,其探测环境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求如下:(一)深圳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不应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不应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障碍物;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应挖筑水塘等;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应修建铁路;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垃圾场、排污口及辐射源、电磁干扰源等影响源;观测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不应修建海拔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遮挡仰角不应大于5度。(二)深圳雷达塔周边1445米的一级保护区内,不应修建海拔高度超过310米的建筑物、构筑物;周边1445米至20公里的二级保护区内,不应修建海拔高度超过(+)米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中d为障碍物最高点距雷达的水平距离。干扰源最小防护间距等要求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执行。(三)其它气象观测场、主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沟通协作】加强沟通,紧密协作,共同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控制范围按照《深圳市重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总表》进行分类保护。第六条【部门分工】市气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切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市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一)气象部门应及时将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分类保护信息、新建气象设施及其探测环境保护控制范围和保护标准报送市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将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的行政和信息监管流程进行控制和保护。(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或审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项目时,应与市气象部门充分沟通,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