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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卷第 1期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 9 No. 1
2010年 1月 Journal of Guangzhou Universit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Jan.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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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特赦及其宪政意义
陈云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摘要:从特赦的概念出发,文章梳理了我国宪法上有关特赦的相关规定,回顾了我国 20世纪
50 - 70年代进行的七次特赦实践,分析了当代续存或重构特赦制度的现实基础及我国特赦的价值
与功能,指出,将“特赦”理念与制度嵌入当代的宪法和宪政的理念与机制之中,不仅具有学术上的
诱惑力,而且具有更大的宪法实施和宪政建设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特赦; 宪政; 法制; 社会和谐; 建制
中图分类号: D 920. 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 394X (2010) 01 0029 06
有些甚至有较大的差别。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同属“赦
一、特赦的概念免”范畴,在形制上都与“赦”或“特赦”明显不同的一些概
念与形制,如“减等”或称“赦降”(即类似于当代的在押人
“特赦”的概念及其作为政治统治术在中国自古至今犯的减刑) 、复籍(即对被剥夺的属籍的是皇族恢复其属
有之,在西方也同时自古至今并存。“特赦”是一个跨越籍) 、赎罪(即以财物或劳役赎刑) 。
东西方、横亘古今的普世概念及政治统治术。在近、现代的中国,除晚清沿袭以往朝代的“赦免”概
“特赦”作为一个极具历史深度和地域广度的概念及念与形制之外,在中华民国期间,通过历次宪法、宪法草案
政治统治术,不待说,自然具有多元的理解以及作为政治一般都规定实行“特赦”外,还有“免刑”、“减刑”、复权等,
统治术具有各种各样的形制。不过,在异中还是可以求同后三种同“特赦”一样,既同属于“赦免”的范畴与形制,只
的,在当代,就各国政治理念及国内法上的“特赦”概念, 是在“赦免”的范围和程度上区别于“特赦”而已。
通常被理解为一种宽免理念,在形制上则是由国家元首或在古代西方,“赦免”的概念与形制也是古已有之,其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法律、政令等形式对特定时期、对全形制大体上也分为“大赦”、“特赦”以及其他形式的“宽
部或大部分或一部分特定的犯罪人或不特定的犯罪人,对恕”。这种概念与形制同样被近、现代西方国家所沿袭。
已判定之罪或正在追诉之罪予以免罪和免于刑罚或免于许多国家的宪法或专门法律都有关于“大赦”或“特赦”的
追诉尚未定狱之罪的政令、法律、政策或措施。规定。中国的近邻日本、韩国融合中西方的赦免概念的形
在中国古代,“特赦”是一套结构复杂的“赦免”概念制,都在各自的国度实行各种形制的“赦免”制度。
和形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构成这个概念和体系在东西方现代的刑法中,一般都有关于假释、缓刑、减
的,还有赦、常赦、曲赦、肆赦、恩赦、郊赦、别赦、赦徒等赦刑等减免刑罚的规定。从广义上来说,这些都属于“赦
免形式。其中有些与“特赦”的概念和体系有重叠或交免”的概念与形制的范畴,但就其实施范围及社会影响力
叉,或只是不同的称谓;而其中大部分都与“特赦”有别, 来说,都远远不及“大赦”、“特赦”之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