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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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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wz_198613 2019/7/18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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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食品经营活动,并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下列情形无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销售食品添加剂。(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同一地址场所内隶属同一经营主体的经营者,应当由该经营主体统一办理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分属不同经营主体,且经营场所能够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第七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未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以及监管工作需要,对省辖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权限进行调整。第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具体的许可审查细则。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整个许可工作过程,包括受理、审批、发证等环节统一使用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制度,通过单位网站等途径向申请人公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包括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具有与其食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包括:大型食品零售经营者、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小型食品零售经营者、食品批发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销售者和互联网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具体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