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蚌埠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doc

格式:doc   大小:26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蚌埠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7/21 文件大小:2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蚌埠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蚌埠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和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调整。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目录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制定《目录》的必要性《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条对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做了列举,但从日常监督检查及食品安全抽检的结果来看,部分名单外食品仍然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同时通过调研和摸底我市拟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前在生产的家数很少(比如白酒小作坊全市仅有18家),风险较高且不是本地特色食品;大多数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简单,质量控制能力较低,缺少必要的检测设备,难以保障这些较高风险食品的质量安全;拟禁止的品种在我市基本上都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不仅能够满足市场的需要而且在产品质量上也有保障。明确禁止小作坊生产这些较高风险食品,可有效降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三、编制原则(一)《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已明确禁止的内容不再重复列入我市禁止的名录。(二)未列入《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禁止目录的品种,如我市小作坊可能生产的,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禁止;如我市小作坊不生产的,暂时不予以考虑,以后修订时根据需要经评估后决定是否列入。(三)除考虑食品加工工艺要求、消费人群等风险因素外,鉴于食品小作坊掺杂使假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对于易出现使用劣质原料、掺杂使假的品种也应重点防控。(四)禁止品种的确定还应尊重传统,符合地方食品产业实际。在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况下,不宜盲目扩大禁止品种。(五)为避免歧义,食品品种类别统一按食品生产许可类别执行。四、《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禁止品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安徽省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食品添加剂;(二)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四)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 (五)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五、我市增加禁止品种的说明(一)粮食加工品(专用小麦粉),小作坊生产易造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开发生产此类产品的,可以引导其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所有品种),小磨香油除外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食用油监管工作的意见》(蚌政办〔2014〕10号)的要求,“除传统的芝麻油等现场制售经营者和生产加工小作坊外,凡从事生产加工和分装食用油的生产企业,应向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凭《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加工、分装、销售相应品种的成品食用油。未经许可,不得生产、加工、分装、经营食用油。”因此,禁止我市小作坊从事小磨香油以外的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的生产。(三)调味品(配制酱油、配制食醋),氨基酸态氮等有效成分不足的问题。且这些食品均为液态产品,消费者难以从感官上判定其质量优劣。。(四)熟肉制品(以罐头类工艺生产的肉制品)《食品安全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