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非营利性学校章程示范文本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2016年10月说明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黄色部分为根据《民促法》精神增加或修改的条款。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三、【】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 )内的文字为可选择项。××××××××××(单位全称)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全称)。【名称应当以已核准的名称为准。】第二条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及类别:招生对象及规模: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宗旨应当充分体现单位设立的目的,体现办学属性】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业务主管单位是【全称】,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双重管理表述)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是。【如:上海市××区(县)××路××弄××号××室】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所有举办者的全称)第七条本单位的开办资金:万元人民币;举办者:,出资金额:。【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举办者,应分别载明每位举办者的出资金额。以合法有效的验资报告为准。】第八条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一)推选代表作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三)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的表述:属于许可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批准文件、证件的表述登记;不需要许可的,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学科分类和代码》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明确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的表述最终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进行登记。字数不超过60字。】具体为:(一);(二);(三);············。【对业务范围展开表述,内容需具体、明确,且不能超越概括出来的内容。】第十条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主要在上海开展活动。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本单位按照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制定议事程序和规则。本校按照党章规定做好党组织建设工作。学校坚持应建必建,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第十二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立独立党支部的学校,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一般在5-25人之间,单数为宜;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4年。】第十三条理事的资格:(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下选项供参考,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补充、自行确定:①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②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③有积极参与本单位工作的意愿,确保充足的工作时间;④认同本单位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精神;⑤非国家现职工作人员;⑥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第十四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并协商确定;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三)聘任或解聘学校校长及其提名的副校长、财务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是理事会聘请的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情况表述为: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团长、馆长、总干事等】(四)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五)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六)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七)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八)决定学校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十二)决定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