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县2016年烤烟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XX县2016年烤烟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及《2016年烤烟生产意见》等相关规定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要求及责任追究
第二条各乡镇要根据全县烤烟生产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烤烟生产意见,安排部署好本乡镇烤烟生产各项工作。
第三条各乡镇的烤烟生产要坚持党委书记亲自抓、乡镇长直接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县直挂钩部门协同抓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乡镇要根据烤烟生产不同阶段的特点,明确各阶段工作重点,有侧重地开展各项工作,主要领导在烤烟生产各个重要时期不得擅自离岗,分管领导要协助书记开展好烤烟生产各项工作,班子其他成员要负责好包干片区的烤烟生产。
第五条各乡镇主要领导每个月到种烟村研究或指导烤烟生产工作不得少于3次,并及时处置、预防不利于烤烟生产发展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积极采取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挂乡县级领导汇报。
第六条县级挂钩单位主要领导在烤烟生产期间,到所挂钩村专题调研烤烟生产工作不得少于5次;要安排长期工作队员驻村协助村两委开展好烤烟生产各项工作;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七条县级挂钩单位主要领导到挂钩村调研工作,如发现不利于烤烟生产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与乡镇主要领导沟通,必要时可向挂乡县级领导汇报。
第八条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与县委、县政府签订的责任状完成好烤烟生产各项目标任务。
第九条县级领导在调研或烤烟产业领导小组在督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第一次由挂乡县级领导对乡镇和部门领导进行约谈;第二次在全县范围内对乡镇、部门进行工作问绩并通报;第三次给予问责或党政纪处分。
一是本乡镇烤烟生产意见制定不科学的;
二是在烤烟生产各环节,思路不清,措施不力的;
三是未按要求到所辖种烟村研究、指导烤烟生产工作的;
四是未按全县烤烟生产意见要求落实各项科技措施和相关工作部署的;
五是辖区范围内的烤烟生产工作出现问题,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是乡镇挂村领导、驻村工作队员出现脱岗现象的;
七是未按规定时限和目标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阶段性或年度工作任务的;
八是对调研或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的;
九是县级挂钩单位不重视挂村工作,未参与挂钩村研究烤烟生产工作的;
十是其它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条在烤烟育苗阶段,2月10日前未完成育苗工作的、未按时按质按量提供粗茎无毒适龄壮苗的、育苗数量与县委政府下达的指导性种植面积不配套的,给予乡镇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四问或党政纪处分,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在烤烟面积落实阶段,3月10日前未完成烤烟面积落实工作,未将种植面积落实到户的,给予乡镇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工作问绩一次,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在烤烟物资供应阶段,4月10日前未完成烟用物资供应或烟用物资供应与面积不配套的,给予乡镇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问责或党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在烤烟预整地理墒阶段,3月15日开始整地理墒工作,4月20前完成。对未按时完成阶段性任务的乡镇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3月25日进行第一次督查,对预整地理墒达不到总面积的30%的乡镇,由挂乡县级领导进行约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