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县信访工作问责制度(试行)
XX县信访工作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意见》(市发〔2016〕11号)中关于群众工作问责办法,结合XX县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规定,对信访工作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各乡镇党委、县直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主动应对,层层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应由本级本部门协调处理的矛盾纠纷和信访事项不得上交,切实在基层和源头化解社会矛盾。
第四条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的对象和情形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各级各部门在开展信访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本办法所称问责对象,是指各乡镇和各县直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及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问责,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问责:
(一)凡有来访、来信、来电、网上信访诉求,首问责任人对于诉求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认真受理、处理或不属本部门处理范围又不告知其到权属单位提出诉求的;
(二)受理一般信访诉求未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的;重大、特殊、复杂信访诉求在60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经报请县委信访联席会议研究审批延长30个工作日,仍不答复上访人的;
(三)对群众反映带有共性的问题未制定工作预案和应对措施,致使发生群众越级到市集体上访,赴昆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四)群众到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集体上访,责任单位领导不出面接待,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法规、政策应当解决的问题不及时协调处理,造成群众到市赴昆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五)群众到市赴昆进京非正常上访,责任单位将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给群众答复,导致群众再次到市集体上访,赴昆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六)对领导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包案领导不明确或处理不到位,导致群众到市赴昆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七)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上级信访部门立案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查结上报,又不主动报告进展情况,或上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八)对本地区、本部门非正常上访老户没有制定稳控措施,致使上访人到市赴昆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九)对经过调解,信访人已同意解决方案,并领取了特殊疑难信访救助资金,签订了息诉息访承诺书后,信访事项再次反弹的;
(十)对各级调解组织调解人员调解成功,并领取过以案定补资金但上访人因同一问题再次上访的;
(十一)在信访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不达标的乡镇、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