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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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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9/7/23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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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太原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40110(颁布时间)20040501(实施时间)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1990年12月2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1年2月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晋祠泉域保护区范围:东边界:沿柳林河与狮子河的分水岭向南至王封村,折向三给村沿汾河至汾河二坝。南边界:从汾河二坝经清徐县西高白村沿古交市与交城县行政分界线至郭家梁村。西边界:沿娄烦县、古交市、静乐县的交界处往南牛头山、罗家曲村、白家滩村、康庄村到郭家梁村。北边界:古交市与静乐县的行政分界线。第三条凡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进行采矿排水和水文地质勘探、开山采石、排放工业废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泉域范围内水资源的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五条晋祠泉域保护区按照水文地质特征和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实行分区保护和管理。第六条一级保护区为地下水补给和集中开采区,是重点保护区,其范围:古交重点保护区:从西向东经罗家曲、古交、寨上、河口的汾河河谷。西边山断裂带重点保护区:西铭、大虎峪、上冶峪、店头、马坊、南峪、李家楼、西梁泉以东;闫家沟往南沿铁路至罗城、北大寺、姚村、清源镇、水屯营以西;西铭、北寒、闫家沟以南;西梁泉、水屯营以北。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矿井直接排放岩溶水;禁止新开凿岩溶水井;禁止擅自挖泉截流;禁止兴建影响泉水出流的工程;禁止倾倒、排放工业废渣;禁止将已污染的含水层与未污染的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严格控制河谷地带孔隙水的开采;工业生产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二级保护区为后山径流补给区和前山径流排泄区,其范围:庙前山、石千峰分水岭至王封村以西地区和以东地区。在二级保护区内,应当搞好水土保持,植树造林,涵养水源,进行地下水回灌;对现有开采岩溶水的单位,限量取水,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开山采石和开采岩溶水;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矿井直接排放岩溶水。第八条三级保护区为冲积洪积平原区,其范围:西边山沿线以东汾河以西地区。在三级保护区内,严格控制打新井,对泉水和城乡自备井,实施定量取水,总量控制。第九条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泉域水资源的评价和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设施。第十条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取水许可证。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年度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