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黑龙江省博士后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黑人发[2004]1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运用好特殊政策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人才,规范黑龙江省博士后资助经费(以下简称“省博士后资助经费”)的管理,给我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成长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博士后资助经费是省政府设立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进入我省地域内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其完成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任务,为我省科教事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第三条各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设站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第二章资助条件第四条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者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2、申请者当年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3、申请者在站期间拟开展的科学研究工作要与我省经济建设、科教事业发展紧密结合,符合我省的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高新技术(基础)产业发展需要,技术路线明确、清晰,并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4、申请者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为申请者提供的科研工作经费达到从事课题研究所需经费的2/3后,方可提出申请。第五条申请者承诺获准资助以后,与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签订出站后留在黑龙江省工作的协议书,在我省最低工作五年,五年以后方可自由流动。第六条申请者承诺在获得资助后,所发表、出版与本人在站期间从事科研课题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标注“黑龙江省博士后资助经费资助”(ThisProjectSupportedbyHeiLongJiangPostdoctoralFoundation)字样。第七条对参加黑龙江省博士后科技服务团和对黑龙江省经济及科教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资助。第三章资助标准第八条省博士后资助经费的资助标准为每人1-6万元。第四章评审管理机构第九条省博士后资助经费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申请人选的评审工作。专家组成员由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组成,成员由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会商有关部门聘任。第十条省博士后资助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能是:1、综合管理博士后资助经费的评审工作,审核申请者的基本条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2、负责省博士后资助经费拨款发放工作,对各设站单位及受资助者本人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申请与评审第十一条省博士后资助经费的申请与评审程序为个人申请、设站单位进选、专家级评审。第十二条申请者须按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填写《黑龙江省博士后资助经费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送设站单位审核。第十三条设站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者严格按规定条件认真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其《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各一式五份报送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第十四条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采取质疑答辩的方式对申请者进行评审,并依据专家的评审结果择优资助,发放资助证书。第十五条省博士后资助经费一般每年评审一至两次。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依靠专家、发扬民主的原则。第六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条省博士后资助经费每年由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按确定的资助标准拨付给各设站单位。各设站单位要加强对省博士后资助经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