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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税与排污权交易的相机抉择.doc

上传人:ohghkyj834 2015/1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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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排污税与排污权交易的相机抉择
摘要:基于总量控制目标的环境治理政策主要包括传统的排污税和目前试点进行的排污权交易,这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会产生不同的减排效果。排污权交易的实质是环境容量产权明晰的制度变迁过程。本文试图在前人的基础上,对两种制度进行成本分析,并就我国试点实施的排污权交易现状,得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抉择。
关键词:排污税排污权交易制度安排
一、制度安排的相关理论概述
经济学理论中,对于外部性修正有两种代表性观点:庇古(ArthurCecil Pigou,1877-1959)主张政府通过税收干预,将微观主体的排放水平调整到与社会最优水平一致,达到降低排放数量的目的。而科斯(Ronald Harry Coase,1910-2013)则认为,在权利界定清晰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机制和价格的作用,个体最优与社会最优的统一仍有可能达成。不难看出,排污税是价格控制,是“强制性机制”;而排污权交易是数量控制,是“选择性的激励机制”。
“排污税”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相机选择
排污税是价格手段,能够有效增加财政收入,一旦税率能够确定,削减就能够被控制在期望水平上,换句话说,该手段完全可靠。但是,从信息成本来看,由于排污税的课税对象多,管理者对排放者成本信息以及排放所导致的社会成本信息的获取难度很大。这往往导致管理者无法确切了解削减成本函数,从而无法准确判断给定税率将导致的污染削减数量,排污税最优税率的设计目的是要使排放者的减排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信息的不充分会导致税率偏离最优的水平,限制排污税的效率,减排效果也越容易被弱化,如图1。对比之下,在排污权交易中,由于它所控制的是数量,而不是价格,管理部门只需要根据环境管理的目标确定污染削减数量,而无须掌握任何有关治理成本的信息,交易系统可以让污染单位根据自己的治理成本状况决定选择达标手段,并通过市场揭示社会总体的污染治理边际成本。原本由管理部门承担的信息负担转移到污染源身上,而污染源正是最有能力取得污染治理的成本信息并根据信息采取对策的控制过程参与者,所以不仅管理部门的信息负担减轻了,责任的分配也更加合理。因此,两种制度安排的管理信息成本的大小关系到两种制度的选择,哪种制度信息成本少,哪种制度的减排效果就更强,既而减排效果强的制度安排就更可取。
“排污税”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相机选择
排污权交易是数量控制,直接体现在减排总量上,总排放配额一经确定,就有了明确的总体减排目标,排放者可以依据市场化的污染物的价格和自身减排成本,选择降低生产、节能降耗获得成本效率,最终实现整体减排成本的最小化,如图2,总量目标确定后,企业1和企业2的允许排放总量是一定的,即O1O2。通过排污权分配形成了该总量在两企业间的初始分配:企业1允许排放O1Os,企业2允许排放O2Os。MC1、MC2分别是企业1和企业2的边际治理成本曲线,两企业面临不同的边际治理成本,表现为MC1和MC2的斜率不同。如果按初始总量分配方式,企业1的达标治理成本为OsAO2,企业2的达标治理成本为O1BOs,社会总治理成本为两面积之和。在排污权交易体系下,通过允许许可排放量在企业1和企业2之间交易,治理成本较低的企业2会多削减而减少排放,产生的许可出售给企业1,企业1因此可以减少削减,从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