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用工及工资管理制度
一、劳动用工及人员管理制度
1、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核定的定岗定员标准安排职工上岗工作,不经批准严禁随意增减岗位及人员。
2、各单位如因生产条件变化等出现浮余岗位及人员时,必须及时上报人事科,并将浮余人员减出由公司统一安排,不准留用。
3、不经公司审批同意,严禁私自招用临时工、季节工等非法用工。
4、严禁使用冒名顶替者上岗工作。
5、不经公司批准严禁随意改变职工工作岗位或工种。
6、要严格职工请假制度,职工无书面申请不能准假。科、队长请假二天以下的由分管经理批准;二天以上的由经理批准。副经理(副矿长)请假必须由经理批准。员工请假二天以下的由科(队)长批准,二天以上的由分管经理批准,严禁超权限准假。
7、不准留存长期旷职职工的人事关系,职工一个月内连续旷职7天,累计旷职15天以上者,必须写明原因,单位签署处理意见后报矿人事科,由公司统一研究处理。
8、各单位要认真掌握本单位职工劳动合同情况,不准使用无劳动合同或合同期已满的职工上岗工作。
9、职工发生工作调动时,必须及时到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不准代办。
10、职工公司外调入、调出,必须经经理批准。
11、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工作岗位或工种,如确需改动,必须经经理签字批准,到人事科办理更改手续。
12、公司根据生产工作实际,需统一调整各单位人员时,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对调出调入职工不准以任何理由阻拦或无故托延。
13、职工因工、私病休养时间达到半年时,必须及时将人事关系转出,由公司统一管理。
14、凡井下工种岗位职工无特殊情况不准调离井下岗位工作,如因工、病不适应井下工作的,必须经劳动鉴定确认,经理批准后方可调离井下岗位。
15、采、掘一线职工无特殊情况不准调离采掘岗位工作,如因身体等原因不适应采掘工作的,必须经单位证明,负责人签字同意并经分管经理签字同意后,由公司统一分配到井下辅助岗位工作。
16、地面工种岗位职工(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可申请到井下岗位工作,但必须经过调出调入单位双方一把手签字同意及分管经理签字同意后,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安排到井下工作。
17、工伤、病休人员报工,需凭医院病历诊断,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分管经理签字、企管科审核,经理批准后,方可结算。
18、各单位要严格把关,未经安全培训,无证人员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19、职工单位、工种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人事科必须在当日进行修改。
处罚规定
1、不按公司定岗定员标准安排职工上岗工作,每出现一人次罚单位一把手各100元。
2、私自招用临时工、季节工等,每招一人罚责任人200元。
3、使用冒名顶替人员上岗工作,每出现一人次罚责任人300元,同时清退顶替人员。
4、私自改变职工工种,每人次罚责任者100元。
5、超权限准假,每出现一人次罚责任人100元。
6、安排无证人员上岗工作,每出现一人次罚责任人500-1000元,并将无证人员清退。
7、延期保留长旷及长伤长病人员人事关系,每保留一人对责任人罚200元。
8、使用无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职工上岗工作,每用一人罚责任人500-1000元。
9、无故阻拦公司统一安排的职工工作调动,一次罚单位负责人
300元,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的加倍处罚。
10、数据出现错误,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二、工资、奖金管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