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宁国市市乡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债务管理,建立防范和化解市乡政府债务风险的有效机制,维护政府信誉,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7〕7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化解全省县乡政府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预〔2007〕2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债务是指以市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经市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单位)名义直接借入,或经合法承诺、保证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务单位,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借入或使用属于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发生的政府债务的管理,包括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核销、监管和化解债务的奖励。第五条遵循权、责、利相统一和“谁举债、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乡政府分别承担并负责偿还本级债务。第六条市财政局是政府债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债务管理和对下级政府债务管理的监督、指导。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市财政局做好有关政府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债务的举借和使用第七条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适度从紧、防范风险、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的原则。第八条政府债务的总规模应当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第九条下列情况之一,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以市政府、市财政局或市政府授权的债务单位的名义办理借款和承担债务: (一)用于应由市政府提供财政资金的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借款; (二)按上级政府规定,需要由市政府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借款; (三)按上级政府规定,必须由市政府承担的债务。第十条债务单位向外国政府或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的名义为其提供承诺或保证。第十一条除上述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况或国家有政策规定外,各部门不得参与借贷行为,也不得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或其他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第十二条举借、增加或延续政府债务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举借、增加或延续政府债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债务单位承担。第十四条债务单位办理举借、增加或延续政府债务申请时,应当向市财政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增加或延续政府债务申请书; (二)用款计划以及还款措施意见书; (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批复文件; (四)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五)债务单位财务报表; (六)债务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七)债务单位按规定应当提供财产作还款保证的,必须提供财产权属证书; (八)债务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九)债务单位举借债务需由市财政局出具还款承诺文书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的意向书、经批准的还款来源批件及还款计划; (十)市财政局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举借、增加或延续政府债务,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 (一)市财政局对债务单位提交的举借、增加或延续政府债务的待审批资料提出复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或由市政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二)由市政府或市财政局举借政府债务的,由市财政局负责提交待审批资料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或由市政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债务单位需通过市财政局转借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