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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清新区民宿开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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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清新区民宿开办.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 2019/7/29 文件大小:48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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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清新区民宿开办.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行)……………………1加入清远市清新区民宿联盟的标准…………………………8清远市清新区民宿联盟申请表………………………………15加入清远市清新区民宿联盟的民宿办理证照所需材料……16清远市清新区民宿联盟开办流程……………………………18清新人家的解释和定位………………………………………19清远市清新区民宿联盟认证标志(宿、食、礼、景、车).…….20清远市清新区民宿联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农村房屋、闲置的学校、仓库、工厂等资源,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餐饮住宿的接待场所。包括城乡家庭旅馆、客栈、度假村、生态农庄等。民宿联盟是指依法取得民宿经营许可的村民、企业及社会团体等投资主体,通过自愿加盟的方式,经由申办、联合审批小组等相关部门核准后,都有机会成为清新民宿联盟的一员,加挂统一标识,纳入规范化管理范围。第三条民宿发展要坚持因地制宜、体现特色、注重品质、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第四条为了推动民宿联盟的有序发展,依法登记、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编制了《清远市清新区民宿联盟管理办法(试行)》,凡在清远市清新区辖区范围内开展民宿经营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加盟审批第五条加入民宿联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民宿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城镇总体规划、属集体建设用地的须符合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民宿在建设前应按程序向规划部门进行规划报批,如属使用闲置学校进行改建的须先经区政府同意;民宿的建设需满足消防、日照、通风等规范要求。(二)民宿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建设规模较大,对城镇景观风貌产生影响的民宿应进行科学统一的设计规划并报规划部门审批;(三)经营场所要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若有涉及林业用地范围情况,需通过林业部门批准;(四)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不占用林业生态红线I、II级保护区域内的林地,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五)民宿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卫生、食品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措施,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民宿经营者须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货真价实;(七)民宿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统一的服务投诉电话号码“12345”,方便游客投诉。第六条加入民宿联盟的民宿,必须经过联合审批小组审批。建立联合审批工作机制,成立由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旅游、国土、林业、规划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批小组,明确并固定专门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证照办理审批工作。民宿开办实行部门联合审批,由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牵头,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踏勘、一站式审批:(一)业主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提交镇(场);(二)镇(场)实地踏看,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他申办条件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审批小组进行实地核验,集体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四)工商部门进行名称核准;(五)从事民宿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餐饮服务、环境保护、排水、消防、特种行业、卫生等行政许可。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七条成立清远市清新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农业局、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区工商局、区旅游局、区公安消防大队组成,负责民宿联盟的统筹发展,对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管理和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处置;负责建立民宿联盟准入退出管理机制,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塑造民宿联盟品牌的良好形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旅游局,负责牵头民宿的联合审批、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营的民宿,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罚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第九条民宿经营活动给游客造***身、财产损害的,民宿经营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各镇(场)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