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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aluyuw1 2019/7/31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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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学校公务卡财务管理和结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市财政局公务卡管理相关规定,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和《**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第三条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支付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公务招待费、培训费、交通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购买支出费用,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具体标准细则见附件)。1、以上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得再使用现金结算。2、持卡人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财务科不予报销。3、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经财务科批准。4、对因无法刷卡等特殊情况必须以现金支付的公务消费款项,财务科审核后,应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第四条根据有关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我校确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为:工商银行**支行。第五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分别由发卡行、财务科和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第六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科申请办理报销手续。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七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我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公务卡的开设由财务科负责按财政规定的程序办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到发卡银行开立公务卡。第八条单位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人事科及时告知财务科负责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相关信息。现有持卡人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报财务科,由财务科通知发卡行维护信息。第九条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务科申请办理报销手续。未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发的一切经济、法律等责任。第十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财务科根据公务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全校职工授信额度为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第十一条财务科可根据单位实际需要,根据相关程序可对持卡人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发卡行。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出申请,通过相关程序增加信用额度。第十二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科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公务卡遗失后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第十三条财务科督促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帐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十四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议,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十五条对于经济支付1000元以上金额的结算,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结算;1000元以下通过公务卡结算,从源头上基本堵绝现金结算。第十六条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个人授信额度。第十七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支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持卡人可先行垫付现金或预借款办理结算支付,其垫付资金的报销或预借款的归还,由财务科划转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