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检察院起诉意见书
检察院起诉意见书
2006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及犯罪嫌疑人李小元共同租乘金杯面包车到省市。按照于海宝事先作出的分工,王满军负责在该市承租了一套住宅,然后对住宅内一个房间的门锁进行改装,使得房门锁后不能从里面打开,并用铁丝网封住该房间的窗户。此后,白雪莲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到于海宝事先物色好的一家电脑公司,向该公司工作人员张俊峰订购了电脑配件。
6月4日下午,张俊峰在白雪莲的带领下,将电脑配件送到被告人承租的住宅,白雪莲让张俊峰将装有电脑配件的箱子放在外屋的桌子上,以请张俊峰写电脑配件清单为由,将张俊峰骗到事先改装过的房间内,随后,白雪莲以打电话为由,离开该房间并将房门反锁,李小元乘机将张俊峰带来的电脑配件等物搬下楼,几人乘坐出租车将电脑配件等物劫走。此次犯罪劫取IBM笔记本电脑1台、华硕865E主板4块、、内存条8条、0G硬盘4块、七彩虹显卡4块、UT318小灵通手机l部,总价值为369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16年1月9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及犯罪嫌疑人李小元、犯罪嫌疑人肖银胜到省市,、华硕865E主板4块、金士顿DDR400内存条8条、ST0G硬盘4块、爱尔沙960显卡4块、IBM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109世纪红风手机l部,总价值为3884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16年2月28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到省市,、华硕865E主板2块、技嘉865PE主板2块、0G/7200转8M硬盘四块、金士顿5M内存8条、七彩虹9550显卡4块,总价值为192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被告人:白雪莲,别名白雪,女,1966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市区西里。
被告人:王满军,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原系县林业局工人,住省县林业局八街。1978年因抢劫罪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5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赵剑华,男,1967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省市区西关。1996年因抢劫罪被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05年5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以上三被告人于2016年月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省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批准逮捕。省市区公安分局于2016年月日将案件移送至省市公安局。三被告人现羁押于省市第一看守所。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6年月日将案件移送省市人民检察院。省市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于2016年月日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涉嫌抢劫,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承办此案的检察员为赵忠涛、韩富贵。起诉书认为: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将被害人骗至其事先精心改装布置的房间内,而后反锁房门,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