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和调整职务、级别、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第三条县级及其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为国家公务员考核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研究改进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第五条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评鉴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标准第六条平时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是对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的分阶段评价,结合日常工作进行,重点是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出勤情况。第七条年度考核。当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的综合评价,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第八条国家公务员考核以其义务、职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包括理想信念、政治立场、理论素养、遵纪守法、团结民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社会公德等内容。能:指履行职位职责的能力。通用能力包括:政治鉴别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心理调适能力。领导职位还包括与本职相匹配的统筹计划、组织领导、综合协调、语言文字表达、专业及业务能力等;一般职位还包括与本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政策理论水平、协调配合能力、表达能力等。勤:指勤奋敬业的程度。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心、出勤率。绩:指完成工作的效率和效益。包括依法履行职位职责达到任务目标的程度,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限、效果。廉:指廉洁、遵守廉政纪律的情况,有无不廉洁的行为。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标准分别为: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除尘滤布能基本完成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犯有严重错误。优秀等次人数不得超过单位公务员总数的15%。优秀比例实行分职务控制,不得相互侵占。第十条量化考核。一般方法是将德、能、勤、绩、廉细化成若干评价要素,每个要素按优劣程度不同授予权重,分领导、同级、下级三个层次或分领导、同级和下级两个层次分别测评,各层次各占一定比例综合出个人测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考核单位应当按照分类合理、要素齐全、量化科学、操作简便的要求,建立符合本单位职能、职位、工作特点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按百分制进行量化考核的参考标准:优秀:91分以上;称职:71分至90分;基本称职:60分至70分;不称职:59分以下。第三章考核领导及机构第十一条考核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组织考核,设立非常设考核委员会,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由其授权同级副职负责,组织人事处(科、室)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组成;乡(镇、街道)机关组织考核成立考核小组,由分管副职、组织人事管理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举产生,不少于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组织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心胸宽广,群众威信高。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实施,另行规定。第十二条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公务员考核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单位的考核计划和方案;、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实施;三、 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意见,报部门负责人确定;四、 受理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五、受理有关考核的举报;六、 撰写考核工作总结,负责填写证书、表格和文件归档;七、 考核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本单位组织人事管理机构承担。第四章考核程序和办法第十三条考核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科学的平时考核办法。一般程序是:一、 被考核人进行工作纪实,分阶段(通常为月、季、半年)定期进行小结;二、 考核人(通常为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