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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督促国家公务员尽职尽责,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实施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以下各类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二)各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三)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财政金额拨款,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一)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人员;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仍保留公职的人员;
    (三)被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员;
    (四)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的人员;
    (五)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
    (六)非单位所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
    (七)出国(境)探亲超过半年的人员;
    (八)因其他原因工作未满半年的人员;
    (九)本年度内到龄退休,已办理或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组织批准留任者除外)的人员。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对国家公务员实施考核,要以所在职位履行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政策水平、遵纪守法、团结共事、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能,是指公务员从事本职工作必备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出勤情况。
    绩,是指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改革创新等所产生的效果及其贡献。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为: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担任副局(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除符合以上基本标准外,在所在单位的民主测评中,优秀票数应占参评人数的50%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