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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几点思考免费文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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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工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几点思考
商业贿赂在我国已经俨然成为一种“市场潜规则”,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引起了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从目前我们分局治理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执法实践来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也遇到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有待我们进一
步研究解决。
一、目前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是发现线索难。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买通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的行为,既包括直接给付的现金和实物,也包括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等,其行为依附于商业交易关系,并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可以说在各类市场主体及不同行业中普遍存在,甚至成为行业内“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商业贿赂行为往往发生在有交易关系的单位与单位、个人与个人之间,具有明显的隐蔽性和排他性,其商业贿赂行为的完成,只在少数当事人中完成,双方暗中交易“利益均沾”,并为稳妥起见订立“生死契约”,局外人很难发现,一般需要“知情人”举报或当事人之间发生“内讦”才能发现案件线索。
二是调查取证难。由于当事人拒不接受检查或以种种理由规避检查,有的为逃避检查,将办公地址迁往居民区、写字楼,即使发现了案件线索,工商执法人员却难以进入其场所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信息、调查取证,原创:更有像外地南京、上海、山东等在汉企业或所设办事处,跨省跨市,调查取证成本高,加之没有专项办案经费,难以查找相关信息资料,调查取证更为困难,询问局外人又很难得到真实有价值的资料证据,明知其涉嫌有商业贿赂行为,但执法人员往往束手无策,因找不到有价值的证据材料而不得不“半途而废”。
三是认定事实难。由于商业贿赂行为表现形式复杂,涉及领域宽、行业广,而我国现行的《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中虽对商业贿赂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有些条文过于原则、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往往造成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存在不同的认识和观点,还由于有关法律法规有交叉、冲突,难以准确认定,有的公司发生了商业贿赂案件,立案查处时,将贿赂行为归咎于纯个人行为,与本公司无关,将业务员开除出公司,“丢卒保车”,逃避处罚,影响了执法效果。
四是适用法律不足。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的非刑事立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等就具体问题所作的司法行政解释,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适用仍显不足,主要表现:对附赠式商业贿赂行为规定、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时的心理因素和主观心态、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归责原则、间接实施商业贿赂并获得利益的行为等没有明确细化规定如何适用法律条文,做到定性准确,处罚得当,仍有一定的难度。
五是干扰阻力大。多年来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部门干预较多的“痼疾”,短时期内确实难以消除,为局部地域经济利益而损害社会主义大市场的经济利益在一些地方或部门仍然存在。再者,“人情风”、“关系网”等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