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1:集美大学文件集大教〔2016〕16号关于印发《集美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有关单位:经2016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集美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集美大学2016年4月29日集美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为适应我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调动学生学习自觉性与积极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特长发挥,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学〔2014〕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基本原则(一)现实性原则。转专业必须以学校的专业办学资源为前提,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二)注重个性发展原则。转专业应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三)公正性原则。转专业应维护教育公平,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四)程序正当性原则。转专业必须符合学校规定的程序。第二条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生涯规划和专业学习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盲目从众心理,理性选择转专业。第三条申请转专业的条件在校本科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不低于拟申请转入专业当年相应生源地的最低录取分数;(二)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并在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三)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专业发生合并、撤消等,学校征得学生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四)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第四条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二)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含单独招生、保送生、定向生、国防生、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等;(三)学生入学当年学校招生章程明确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四)航海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非航海类专业者;(五)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六)已转过一次专业者;(七)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八)处于毕业学年;(九)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第五条录取时生源地招生批次为本科二批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本科一批专业。第六条录取时为单列招生院校代码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入学后只能转入相同招生院校代码的合作办学类专业。第七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在同科类范围内优先选择专业。第八条转专业的比例(一)对于工学、农学等学科门类的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出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二)对于经济类、管理类、政法类等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5%。(三)对于上述(一)、(二)两款提及的相关专业外的其它专业,转出和转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5%以内。第九条转专业程序(一)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的学生,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例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交拟转入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资源及申请者的条件,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接收其转入的,报送教务处审核后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二)符合第三条第(二)款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由学校组织认定,认定材料交拟转入学院根据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