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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综合执法体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8/2 文件大小: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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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综合执法体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学****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调研报告创新综合执法体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所在单位:区党委组织部课题负责人:王洁开始时间:2009年4月1日完成时间:2009年5月20日创新综合执法体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对我区创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调查思考区党委委员、组织部部长王洁综合执法,是指一个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集中行使有关几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体制。综合执法是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也是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其实施的必要性和理论上的可行性。在对我区行政执法情况调查摸底、赴其他地区调研考察的基础上,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区综合执法体制创新作初步的研究探讨。一、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过程的总结回顾综合执法是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我国现行的集中(综合)行政执法模式有两种,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为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也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论的由来。以此理论和规定为依据,首先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国务院先后批准了北京、天津、黑龙江等14个省(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99年11月18日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中要求:“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进入二十一世纪后,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加快,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都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解决多头执法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2000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通知》,全国82个城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统一了试点机构名称及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内容;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明确规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宁波市也经国务院批准于2002年10月起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随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推行,国务院又于2002年10月11日提出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并下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3〕4号)等多部政策法规文件,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由此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相比较,两者理论由来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在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是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的,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不但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还推向了其他领域,如在交通管理领域,原来有路政、运政等多支执法队伍,在施行交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后,在交通管理领域只有一支行政执法队伍,这样就解决了在一个领域内存在的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从综合执法理论的提出到试点、推行经历了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