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量刑
考查概况统计表(2006~2013)
考点
考查次数
涉及法条
累犯
2
《刑法》第65、66条
自首
1
《刑法》第67条
立功
1
《刑法》第68条
数罪并罚
2
《刑法》第69~71条
缓刑
2
《刑法》第72~77条
(一)量刑制度
从轻与从重处罚
从轻和从重处罚都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同时有从轻和从重情节,不可以相抵。必须既要计算从轻,又要计算从重。先计算从重后计算从轻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一种解释。
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是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量刑,而且这里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在内。
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减轻处罚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减轻处罚。
如果对最低的法定刑幅度进行减轻处罚,可能会出现减到其他刑种,包括主刑减为附加刑的情况。但是减刑处罚不是免除处罚,仍然应该判处一定的刑罚。
累犯制度
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
一般累犯
特殊累犯
罪质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前后两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刑种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无限制
时间间隔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刑罚执行完毕”一般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无限制
年龄条件
实施前罪时满18周岁
无限制
处理
应当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假释
自首制度
一般自首
(1)自动投案: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
亲友陪同投案的是自首,但是亲友采取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的,不是自首。
(2)如实供述:
1)内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是共同犯罪,还需供述同案犯的罪行)。
2)虚假的身份供述: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成立自首;影响定罪量刑的,不成立自首。
3)翻供:如果翻供不能成立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仍视为自首。
特殊自首
(1)被动归案
(2)“如实供述”的内容: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也成立自首。
坦白
(1)被动归案
(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本人同种罪行)。
(四)立功制度
1.《刑法》第68条的立功,指检举、揭发、提供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包括同案犯)、组织犯罪等。本人实施,并且有效帮助司法机关。(立功的内容不包括捐款等善行)
、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指因为行为人的立功表现,而得以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五)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1)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2)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3)已经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