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通肇事发生后能否私了?   所谓私了,就是当事人之间不通过交警部门,不通过法院,或者已报案,交警尚未处理前,或到法院诉讼前,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首先,这种私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按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只要没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都是具有法律效力(违法的除外)。一方当事人反悔,诉讼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但司法实践中也频频出现了一些的新问题,下面结合办案实践对交通肇事案件中调解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作以阐述。   一,案件事实和问题的提出。    2006年5月,霍某驾驶东风牌货车行至某县某路拐弯处时,与迎面拐过来的张某骑的摩托车相撞,至张某死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霍某负此次事故的全责。经查:死者张某系事故地某村农民,其妻也为农民,怀孕5个月,父母均45岁,当地农民。死者张某有一姐已出嫁。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计算,霍某应赔偿张某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父母和遗腹子)等各项费用4万多元。出于同情心理,霍某同意一次赔偿并补偿死者家属10万元人民币,并与死者家属达成书面调解协议。死者家属承诺在法院审理阶段向法院出具缓刑建议书。双方签字当日,霍某支付张某家属10万元人民币。2007年元月,该案被移送至当地区法院审判。死者之母突然反悔。不仅没有向法庭出示量刑建议,反而以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认为原协议书显失公平,将霍某诉至区法院,要求霍某再赔偿其死亡赔偿金30万元。双方为此各执一词。原协议书是否有效?是否显失公平?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      二、交警部门调解协议书的效力认定。   交警部门达成的协议书是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给予维持,是司法实践中众说不一的问题。笔者认为:交通肇事行为中因肇事司机侵权行为而引起的赔偿,使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而赔偿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又使双方原有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转化为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因此 ,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当事人双方之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由合同法予以调整。既然由合同法调整,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因此,只要原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协商签订的,订立合同时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或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可撤消和可变更的情形,原协议都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成立的,应予认定有效。同时,依据《合同法》91条的规定: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此一旦一方当事人将协议中的赔偿义务履行完毕,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告消亡,当事人不得再行反悔,法院对此也不应该给予支持。       三,对有效成立的协议书反悔怎么办?    本案中,死者家属要求霍某再赔偿死亡赔偿金30万元,其理由是:死者生前在北京打工两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