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间厨师管理实施细则民间厨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民间厨师管理,规范集体聚餐行为,提高家庭宴席食品安全水平,防范家宴事故风险,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民间厨师在本镇辖区内为村(居)民提供家庭宴席制作服务,必须遵守本。第三条民间厨师是指受村(居)民户主约请,为其提供家庭宴席制作服务,并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人员。第四条家庭宴席是指村(居)民家庭,因婚丧嫁娶、乔迁、生日祝寿、子女入学、节日庆典等事宜,自办供亲友、近邻等集体聚餐的各类宴席。第五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民间厨师管理工作,其他单位和部门负责与民间厨师管理有关的工作。各村(居)食品安全监督站及食品安全协管人员,负责本村(居)民间厨师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民间厨师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较好掌握常规烹饪知识与技能,备有较完整的制作家宴必须的设备、设施。第七条民间厨师必须参加镇食品安全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并经食品安全知识考核合格和健康检查合格方可提供家宴制作服务。知识考核和体检的结果信息,由镇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向社会公示。第八条健康管理制度。民间厨师每年必须接受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类,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家庭宴席制作服务。第九条学习培训制度。民间厨师应当主动参加食品安全知识与业务技能培训。第十条民间厨师参加行业协会组织,自觉履行权力义务,接受培训、教育、监督,提高业务技能与服务水平。第十一条民间厨师应当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村(居)民与社会监督,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第十二条鼓励民间厨师通过自学或者参加食品安全相关专业教育取得专业学历,提升自身素质。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民间厨师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提高家宴食品安全水平,釆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第十四条鼓励民间厨师组建家宴服务组织,为村(居)民提供更加安全、方便、规范的家宴制作服务。第十五条民间厨师实行家宴制作安全承诺制度。民间厨师向镇或者村(居)食品安全工作机构递交,对家宴制作食品安全作出承诺。第十六条接受制作家宴约请。民间厨师与户主进行商谈,约定服务事项,明确双方承当的责任。家宴制作服务约定可以签订书面合约,也可以采用口头约定形式。第十七条家宴制作登记备案制度。在收到村“(居)民制作家宴约请约谈后,民间厨师应当及时向所在村(居)食品安全监督站申报备案,除尘滤布可以进行书面申报,也可以采用通讯工具进行申报。民间厨师制作家宴应当填写家宴制作登记表(附件三),并每季度向村(居)食品安全监督站交报。第十八条民间厨师应当协同户主,配合村、镇或县安排的家宴食品安全指导检查,接受相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落实检查意见,规范制作行为。第十九条民间厨师负责家宴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民间厨师应当向受请户主进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宣传,指导、培训协助制作家宴的帮工人员,发放。应当对农家宴各环节进行认真检查、督促,把好采购关、储存关、清洗关、加工关、消毒关、用餐关、人员关,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不安全隐患,化解事故风险。第二十条民间厨师应当(或指导户主)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摊位(点)采购制作家宴的各种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查验或者索取证照、检验(疫)合格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