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冀质监局函[2007]23号关于印发《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省局制订的《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办法》(JG007—2007)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没有包括的设备的使用登记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二、在职能划转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设备,因管理部门的主体发生变化,各地应当在2008年10月1日前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三、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的设备,但不符合《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要求的,是否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由当地自行确定。四、在用设备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若设备不存在严重缺陷,只要符合当时的安全管理要求,应当予以办理使用登记;不能登记的可按照冀质监局函[2006]151号《关于在用特种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五、因各地情况不尽相同,在保证年审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工作进度由各市自行确定。六、特种设备年度审验专用章由各单位自行制作启用;年审标志的发放方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二○○七年一月三十日主题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通知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各检验机构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年1月30日印发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7―03―01实施2007―02―01发布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JG007―2007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JG007―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的需要,增强在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有效性,统一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模式和使用登记手续,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1、锅炉;2、压力容器(不含罐车、气瓶等移动式压力容器);3、电梯;4、起重机械;5、厂内机动车辆;6、大型游乐设施;7、客运索道。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应遵守本办法。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具备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所需求的资源条件,明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设备数量较多的单位应当安装《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并按照安全监察管理网络的要求及时上报数据。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第六条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其中,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在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在特种设备年度审验合格期内有效。第八条设备应当严格按照使用登记时核定的工作参数使用,严禁超限运行。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的特点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的重要操作应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操作工艺。第十条在用特种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并应提前一个月报检验单位。检验中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及时制订计划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原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或者是确认,并出具文字性材料同检验报告一并存档。第十一条检验单位在对设备进行技术检验时,应当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按照使用登记核定的工作参数运行的设备或者是没有按照要求操作的,应当立刻制止并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未进行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不得进行设备定期检验。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就按照《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事故分析、处理。第三章使用登记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由所在地市级或者是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投入正常使用前需要进行调试的设备,可在投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手续由产权单位或者是使用单位办理。第十四条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对以下方面进行重点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一、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鉴定)取得相应的资格;二、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质量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三、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规定的随机文件;四、监督检验报告(已实行监督检验制度的设备);五、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进口设备)。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可按照冀质监局函[2006]151号《关于在用特种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可以包括设备所属的压力管道。第十五条新装、移装及过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