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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冀质监局函[2008] 61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删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JG007-2008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市可根据本办法 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O O八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特种设备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报:国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省安委会
抄送:各检验机构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JG007-2008
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2008-03-13 发布
2008-05-01 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JG007-2008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的需要,增强在用特种 设备使用管理的有效性,统一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模式和使用登记手 续,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一、 锅炉;
二、 压力容器(不含罐车、气瓶等移动式压力容器);
三、 电梯;
四、 起重机械;
五、 厂内机动车辆;
六、 大型游乐设施;
七、 客运索道。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应遵守本办法。各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 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具备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所需求的资源条 件,明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设备数量较多的单位 应当安装《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并按照安全监察管理网 络的要求及时上报数据。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 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和安 全教育培训计划等。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按照 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其中,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游乐设 施、客运索道在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机构现场安全检查合格期内有效。
第八条 设备应当严格按照使用登记时核定的工作参数使用, 严禁超过使用登记所核定的技术参数和用途运行。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的特点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操 作规程;设备的重要操作应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操作工艺。
第十条在用特种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制 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并应提前一个月报检验单位。检验中发 现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及时制订计划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原检验 机构进行验收或者是确认,并出具文字性材料同检验报告一并存档。
第十一条检验单位在对设备进行技术检验时,应当对设备的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按照使用登记核定的工作参数运行的设 备或者是没有按照要求操作的,应当立刻制止并报当地安全监察机 构。
未进行注册登记取得使用证的特种设备,不得进行设备定期检 验。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按照《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特 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事故分析、处理。
第三章使用登记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由所在地市级或者是县级安 全监察机构办理。投入正常使用前需要进行调试的设备,可在投用 后
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由产权单位或者是使用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对以下方面进行重点审查, 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一、 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鉴定)取得 相应的资格;
二、 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质量符合有关安全 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 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规定的随机文件;
四、 监督检验报告(已实行监督检验制度的设备);
五、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进口设备)。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可按照冀质监局函[2006J151号《关于 在用特种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设备各环节应当满足当时的有关技术 规范要求。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单 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可以包括设备所 属的压力管道。
第十五条新装、移装及过户的特种设备,均应办理或者是重 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设备改变用途或者是主要技术参数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手续。
报废和异地安装及过户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办理使用登记手 续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登记手续时,应当认真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