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略论旅游法的综合立法及其应然的法域归属—以旅游活动的多重性为视角
【内容提要】由旅游这一综合性的社会现象所决定,未来的旅游法应当是一部跨越经济法、民商法、社会法、环境法等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法律。本文以旅游活动的多重性为视角,论证了旅游法综合立法的理由、旅游法应然的法域归属这一基本问题。
【关键词】旅游法综合性立法部门法
[Abstract]As tourism is prehensive social phenomenon , the tourism law in future should be prehensive law , which includes some contents of economic law、civil mercial law、social law and environmental law.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s why the tourism law should be prehensive law and what kinds of branch of law the tourism law should belong to according to the multi-aspects of tourism.
[Key words]tourism prehensive legislation branch of law
广义的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以旅游法命名的法律、旅游行政法规、旅游地方性法规、旅游部门规章、旅游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我国政府缔结和承认的旅游国际条约等,当然也包括其他相关立法中与旅游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旅游法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旅游法命名的法律文件。本文所讨论的旅游法的综合性立法及其法域归属,是针对尚未制定的狭义的旅游法而言。虽然旅游法尚未纳入立法规划,其出台似乎也遥不可期,但并未影响学界对旅游法的热切关注,学界也普遍认为未来的旅游法应当是一部集
“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于一身的综合性法律。”[1]然而旅游法的综合性立法问题及其应然的法域归属,却是一个仍需充分论证的问题。本文以旅游活动的多重性为切入点,力求对此作一初步阐释。
一、旅游法综合立法的理由
综合性立法的范例在新兴的法律部门比如经济法、社会法中比比皆是,盖因当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所致。现代社会之前的生活是简单的,即便是出现了某些比较复杂的行为,分散立法的模式依然可以为某些特定行为的调整提供完善的制度供给(当然诸法合体倒是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而现代社会中人类行为日趋复杂,对某一领域的活动通过综合性的立法予以调整成必要。于是,“在现代社会,无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是中国,国家及其立法者顺应某种客观必然性或出于某种主观目的,而将传统行政法、民法、刑法乃至程序法的规范和手段紧密、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某一社会活动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统一调整,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和不可逆转的现象。”[2]
旅游活动就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典型的复杂社会现象。旅游并非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人类为求生的本能而被迫进行的迁徙活动以及古人为了基本生活的需要包括基于商业、宗教目的而进行的旅行活动,并非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旅游。古代社会发生的少数有闲者的旅游活动,因为不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而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