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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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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doc

上传人:zhoubingchina1 2019/8/9 文件大小:8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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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衡水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衡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桃城区人民政府、衡水工业新区管委会和衡水滨湖新区管委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区域内,主城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规划区内有关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因征收需要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并负责应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负责监督,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六条财政、发改、国土、城乡规划、住建、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监察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征收与补偿工作。通讯、供电、供排水、燃气、热力等管线产权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征收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均应对举报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建设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由项目单位申请纳入市、县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