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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提高出口退税率引发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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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提高出口退税率引发的思考
[摘要] 自2008年8月至今,我国已连续7次调高出口退税率,意在以这一传统措施促进出口,带动经济增长。然而,出口退税政策不是也不应当成为国家促进出口的灵丹妙药,出口退税政策应以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推进外贸出口增长方式转变为目标。
[关键词] 贸易政策出口退税

自2008年全球性经济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受外部市场需求萎缩的影响,我国外贸出口呈现急剧的恶化趋势,出口企业承受的生存压力陡然增大。为遏止不断下滑的出口,国家在积极采取促进出口的金融、税收和贸易投资措施的同时,从2008年8月至今,已连续7次调高出口退税率,意在重拾这一出口促进的传统措施,挽救贸易危局,促进经济增长。然而,出口退税政策究竟是一种体现公平税负、引导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的中性措施,还是一种促进本国产品出口、竞争国际市场的出口促进措施?现阶段我国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做法是否妥当?本文将真对上述问题展开讨论。

一、出口退税已成为事实上的出口促进措施

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最早可追溯到1950年,1956年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基本完成,进出口贸易逐步转向国家专营,退税与否只不过是财政内部的利税转移问题,已没有实际意义,出口退税便基本停止了。改革开放后,大一统的外贸经营体制逐步被打破,大批生产企业获得自营出口的权利,那种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实行的进口不征税、出口不退税政策,明显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造成了进口企业与出口企业之间利益的扭曲,建立合理的出口退税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在经历一系列探索之后,1985年3月,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商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决定从当年4月1日起,实行对进口商品征税,对出口商品退、免税制度,标志着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出口退税制度正式建立。
实施出口退税政策的合理性在我国争论不大,尽管有部分学者对出口退税政策是否是稳健的贸易政策持有疑虑(马捷,李飞 2008),但有鉴于:第一,大量研究证明,商品课税的消费地原则具有明显的优势,这导致出口退税(同时对进口商品课税)成为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如不退还出口商已被征收的间接税,则势必造成重复征税,加大出口商负担,削弱出口竞争力,也会造成事实上的资源配置扭曲;第二,与出口补贴不同,出口退税是WTO规则所允许的出口促进措施,具有合法性,因此,在我国,绝大多数学者都赞同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但是,对于出口退税的目标以及与之相关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在不同学者中却有着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出口退税目的在于营造公平的贸易环境,因此,应以应退尽退、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为原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出口退税作为一国自主性的税收政策,应根据国家对外贸易和税收的具体情况,相机抉择,灵活调整。至于灵活调整的依据,则已从早期支持企业出口创汇、增加外汇储备和推动出口增长,逐步转变为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推进外贸出口增长方式的转变。
然而从我国20多年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实践看,出口退税政策更加经常地服务于对贸易规模和贸易差额的调整,而较少用于对结构的优化和引导增长方式转变。在经历了1985年至1993年出口退税制度的初建阶段之后,我国在1994年建立了规范的增值税制度,出口退税制度也更为完善,之后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可以分4个阶段,无不反映当时国家的对外经贸和财政收支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