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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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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287865472 2019/8/10 文件大小:7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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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由中央投资、中央参与或补助投资、地方投资,及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应参照执行。渔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利用外资等项目,应按照有关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建设程序。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各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建筑市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在吉林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等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吉林省水利厅有关信用档案备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信息资料。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与管理第六条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的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地方项目由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机构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组建项目法人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设立工程档案、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统计等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管理、价款结算、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各种工作流程规定等相关制度。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作为项目法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相对集中的地方,应当按照《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627号)的有关规定,大力推行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建一个专职项目法人,负责本地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履行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第七条项目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项目法人应当有计划地开展业务培训,使管理人员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规范,以适应工程建设管理需要。项目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履行变更手续,由原组建单位行文调整,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多渠道筹资建设的经营性项目(以经济效益为主的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利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其具体规定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水建〔1995〕129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执行。第三章开工备案管理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开工备案,并填写《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表》。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备案管理权限:(一)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中央补助投资的地方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以省级投资为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三)其他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备案管理权限负责备案。其中,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参与或补助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参与或补助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及全部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的其他地方项目,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按照《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的规定,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是指由中央审批立项,并在立项阶段确认中央投资额度的项目;中央补助地方项目是指由地方审批立项,中央根据有关政策给予适当投资补助的项目;其他地方项目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