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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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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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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水利厅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我省区域内新开工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装机容量 10000 千瓦(含) 以上的小型水电站, 不论投资来源, 均应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施建设监理,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确定。本办法中的“水利工程”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有关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以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精神,认真搞好建设监理工作。第五条实施建设监理的水刮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监理单位搞好监理工作,并建立健全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各级施工管理责任制度,配备专业齐全的管理人员。第六条本省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适用招标阶段和施工阶段的监理。第二章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由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心负责。第八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监理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本省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三、负责本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四、负责组织本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培训、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五、对本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进行管理; 六、对省外水利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地)主管的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协调建设各方关系;协助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地) 内监理工程师进行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第三章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第十条监理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必须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监理资格,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必须先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见后,报水利部审批。兼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也须按上述程序取得监理单位资格。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十一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施工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据合同,公正地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第十三条监理单位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分为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经批准获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并经注册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