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下的广西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之探讨
[摘要]广西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给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要充分利用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特殊性和优越性,制定具有广西特色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度上保障各合作方互利共赢,促进广西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区域合作;法律冲突;民族立法;自治权
胡锦涛总书记2004年12月在视察广东时明确指出:积极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对各方都有利,要搭建并利用好这个平台,注意搞好战略规划,务求实实在在的成效。2005年9月,温家宝总理明确要求: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努力探索粤港澳地区同中西部地区联动发展的新路子。广西位于泛珠三角区域的中部,东接粤港澳经济发达地区,西连中西部经济相对落后区域,在发展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上具有重要地位,广西要充分利用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特殊性和优越性,制定具有广西特色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度上保障各合作方互利共赢,促进广西又好又快发展。
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下的广西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之现状
2004年6月3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在广州签署,标志着我国继
“环渤海经济圈”和“长三角区域合作”之后,又一个大区域合作经济圈的形成。泛珠三角地区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9个省区和香港、澳门2个特别行政区(即9+2区域),面积占全国的1/5,人口和经济总量约占全国的1/3。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各方努力在搭建新平台、探索新路子、不断取得新成效上下功夫,在中央批准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基础上,不断完善合作的制度和机制,编制和实施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规划纲要》以及信息化、科技、环保、治保、交通运输和能源等专项规划,改善了涉及货物、服务贸易的市场环境,促进了公平、开放、规范的市场体系建设,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领域不断签定双边、多边合作框架协议,并与东盟各国及世界各国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协作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合作协议,谋求共同发展。
但是,由于一些协议仅适用于某地区而不适用于其他地区,从而导致各地区的本地协议同其他地区适用的协议之间以及各地区适用的不同国际协议之间的冲突,严重影响了多方合作的发展。为协调各种矛盾,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各方加大了立法的力度,广西为协调各方矛盾,发展区域合作,承接东部产业转移,规范和提升各种合作行为,进一步强化了立法功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如2005年,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共召开委员会会议15次,对提请和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38件法规草案和法规进行了统一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有34件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和批准;2006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共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南宁市和自治县报批的法规或单行条例、法规性决议草案24件,其中通过15件,地方立法工作迈出新步伐。
“十一五”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紧组织实施立法发展规划,切实完善政府及部门间的合作机制,遵循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的积极性,使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东盟的经贸合作不断规范化,不断取得新的成果,为不断提高广西整体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提供服务。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下的广西民族区域自治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