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刑事和解下被害人保护与量刑社会化的关系
论文摘要刑事和解作为我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新举措,其意在化解社会矛盾,是我国刑事法治理念的一次跨越。然而,在当前法治环境下,如何避免该项制度异化,消除“花钱买刑”的质疑成为往后实践中必须着力解决的关键性问题。本文从交通肇事罪的角度,阐述刑事和解语境下必须兼顾被害人利益与量刑的社会效果,否则会违背刑事和解的原义,甚至触及公平底线。
论文关键词刑事和解被害人保护量刑社会化
一、刑事和解的概述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亲属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与协议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区别于传统刑事司法之处在于突出了被害人的角色,强调化解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亲属)间矛盾纠纷,是被害人权利和地位的回归。传统刑事司法模式中,追诉权为国家垄断,犯罪被认为是对国家和社会整体的危害,而被害人更多情况下与一般证人无异。传统模式下,“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因为犯罪而产生并以犯罪为外在表现形式的刑事纠纷始终不能得到刑事司法制度的关注,刑事司法制度没有为刑事纠纷在刑事司法制度范围内得到解决提供必要的制度空间,刑事纠纷往往在国家刑事司法制度处理完刑事案件之后仍长期存在,并在实践中产生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实践中凸显的问题,引起了对于传统的“利益同一性”预设的质疑,即代表国家的公诉方、审判方是否必然与被害人的利益和意愿一致。“毕竟,国家权力代表社会整体的利益与需要,而组成社会整体利益的基本元素及个体利益是千差万别的,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基于现状以及被害人权利与地位回归的潮流,刑事和解成为当下刑事司法制度的必然选择。
虽然我国具有“和为贵”思想传统,但是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仍属舶来品。其在我国萌发于各地各部门的探索,而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也使得其正式走向立法。只不过,仅由程序法加以概括性的规定,而在实体法中对于定罪和量刑情节并未做出变动的情况下,刑事和解在我国当下,视为一种刑事司法理念更为适宜。这种理念是强调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了解被害人的诉求,更加注重化解加害人与受害人间的矛盾。
二、刑事和解受到的质疑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的国家主导型的司法观,其意在保护被害人权益,化解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然而,刑事和解实现的途径本身却注定无法摆脱受到质疑的宿命,其通过被告人认罪、悔罪和被害人谅解两个立足点,进而引起不进入诉讼程序(不予起诉)或者从减免处罚的结果。两个立足点中,被告人认罪、悔罪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只有通过外在行为才可能予以得知,而被害人的谅解往往也不是无条件的。因此,经济赔偿这一外在行为成为二者绝佳的契合点。一般认为,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给付精神抚慰金可以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同时在得到赔偿的情形下被害人也更容易谅解被告人。于是,经济赔偿成为刑事和解的关键要素。通览刑事和解预设的和解路径和思路,其实现方式在实践中招致
“花钱买刑”的质疑可以说是理性的必然。当以下情况成为常态时,我们有理由担忧该项制度可能会异化成为部分人不受刑事处罚或者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的制度性出口,即“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经济赔偿具有密切关联。若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