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珠海市规划局2007年11月23日星期五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5年04月28日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第五节农村集体自留建设用地管理第四章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条【立法目的和根据】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珠海市行政区为珠海市城市规划区。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市规划的性质和功能】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城市规划制定原则和实施管理的制度】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城市规划工作依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第五条【市政府和市规划委员会】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城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珠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市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城市规划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工作。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区、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进行监督。第七条【城市规划测绘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规划测绘的中长期规划及制定规划测绘的年度计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建设和管理城市规划测绘的基准设施;管理城市规划测绘的基础资料(城市空间基础信息);实施城市规划测绘的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第八条【城市规划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第九条【根据本条例制定的相关规定】市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珠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珠海市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办法》、《珠海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珠海市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作为本市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第十条【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编制提出建议、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时,应通过公开征集或者邀请征集规划方案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编制工作。第十三条【城市规划设计与勘察测绘的资质】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与城市规划勘察测绘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非本市单位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设计及城市规划勘察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的基础资料】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等基础资料。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使用珠海市统一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及时更新技术标准统一的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参与并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向编制城市规划的部门和单位提供必须的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的分类、层级和衔接】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四个层次。各类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层次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单独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纳入城市年度规划编制计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第十六条【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市政府应组织制定城市发展策略,用于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策略确定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发展形态、组团结构划分、城市建设用地布局、交通运输系统及全市性基础设施的布局、农业及环境保护、风景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等进行总体布署,并确定各专项规划的基本框架。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