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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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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最新).doc

上传人:yzhlya 2019/8/13 文件大小: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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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最新).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令第 21 号《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海 关 总 署 署 长于广洲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管理,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炸药及其制品和***、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审批。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境内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海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第四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逐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严禁进出口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民用爆炸物品。第五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含半成品),出口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含半成品)。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出口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品种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第六条申请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申请报告及已填写相关内容的《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一式五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进出口合同原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本(译本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下同); (六)进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提交具备与进口量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和满足行业安全要求的证明材料、不低于我国现行产品标准的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运输和储存标准的证明材料、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的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的证明材料和产品使用说明(相关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七)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提交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国的许可文件原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本、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验证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后,将有关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国家禁止进口或者明令淘汰的民用爆炸物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批准进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实行“一批一单”和“一单一关”管理。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