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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资格.doc

上传人:drp539606 2019/8/14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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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资格.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作者:重庆江津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陈绍斌发布时间:2006-06-2113:48:27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农村普遍进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村改革,党和国家以政策和法律的形式“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①]实际上是赋于农户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拥有长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土地制度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这一改革,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成为我国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建设取得伟大成就的强大推动力和基础保障。也正是由于农村生产力的解放,使得农村劳动力大量富余,产生了“农民工”潮流现象,[②]从而又促进了国家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这就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像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人民公社领导下的由生产队或生产大队(当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生产经营的模式没了;社员出工记工分,按工分计酬的分配方式也没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以生产队变更为经济合作社)虽然存在,社员的身份也没有改变,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弱化和农户家庭功能强化确是不争的事实。因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显得淡化模糊。相当多的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义和作用漠不关心,不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也未能发挥其作用,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未认识到其成员资格和权利的重要意义。比如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由于农民税赋(主要是“三提五统”的农民负担)沉重,农业生产效益低下,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对种地的积极性不高,对土地的价值认识不足,不少土地荒芜,因而也造成对成员进出集体经济组织的任意性和土地占用的随意性。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国家加强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成员的权利大大彰显。同时也把历史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资格规范缺失和规范不明确的问题暴露了出来。比如因户口迁入或迁出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纠纷,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由于这些问题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切身利益,极易酿成群体性纠纷,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和生产生活秩序,十分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少纠纷试图寻求司法渠道解决,司法机关也苦于无法可依陷入窘局。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还得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基本功能和农村集体经组织的成员资格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③](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④]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它在历史演进中,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和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合作化时期,农民对社会主义改造成的热情比较高,自愿入社,生产积极,合作社对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较强。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比较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