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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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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19/8/14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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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规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法规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下同)、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辅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负责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行政执法人员第五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和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以后按照程序申领《XX省行政执法证》。《XX省行政执法证》每五年换发一次。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不按照本办法申领《XX省行政执法证》,但省相关部门应当将颁发证件的依据、持证人数及证件式样等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全省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试前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采取网络的方式进行,并不得收费。第七条《XX省行政执法证》是本省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凭证。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申领《XX省行政执法证》。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不收取费用。未取得《XX省行政执法证》或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调查、行政检查和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等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不出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第八条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申领《XX省行政执法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编在职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三)遵纪守法,廉洁勤政。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XX省行政执法证》:(一)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不合格的;(二)不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的;(三)合同工、临聘人员及其他非在编在职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四)政治素质不合格的;(五)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已经查证属实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未超过处分期限的或者刑事处罚的;(六)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第九条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申领《XX省行政执法证》,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具体的审查和核发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XX省行政执法证》应当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日期】2009-02-01【实施日期】2009-2-1【发文号】粤劳社发〔2009〕8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二月一日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不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