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潍坊市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潍坊市除四害管理办法潍坊市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校长职级制改革,加快构建现代校长管理制度,提升学校管理水平,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潍发[2003]4号)、《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实施意见》(潍办发[2004]31号)、《潍坊市中小学领导干部选拔聘用管理暂行办法》(潍教字[2005]1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中小学校任校长工作,应当取得校长任职资格。第三条潍坊市教育局主管全市校长任职资格工作。第二章任职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四条校长任职资格种类分为:(一)小学校长资格;(二)初级中学校长资格;(三)高级中学校长资格;(四)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校长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资格);成人教育和民办学校的校长资格,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办学层次,依照上述规定确定资格类别。乡镇教管办主任(中心校校长)应认定初中或小学校长任职资格。第五条取得校长资格的人员,可以在本级及以下等级学校担任校长。但因工作需要,校长在普通教育学校和职业教育学校之间调整交流的,须重新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第三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取得校长任职资格应具备的条件是:1、基本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2、工作经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担任学校中层3年以上、学校领导副职1年以上或在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担任中层3年以上。3、教育教学能力:熟悉主要课程教学大纲及有关学科的教材教法,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一定的教研能力,熟悉教育管理,善于把握国家、省、市中小学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动态,群众威信高。第四章任职资格的认定第七条确定培养规划。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和学校布局调整规划,从符合基本条件和工作经历要求的人选中,通过本人申请、基层单位推荐的方式确定初步人选。第八条对推荐确定的初步人选进行培养、培训或挂职锻炼(具体方式、内容另行制定)。第九条组织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校长任职资格,由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资格,由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市http://s/,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第十条校长资格的认定,每两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春季进行。具体受理期限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校长资格,应当提交校长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材料:(一)任职经历证明;(二)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书;(三)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合格证;(四)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五)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二条对符合任职条件的,由相应教育部门颁发校长任职资格证书。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在全市范围内通用。第十三条校长资格认定结束后,通过人员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校长任职资格的管理第十四条根据校长职级制的有关规定,校长任职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四年重新认定一次。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本条例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第五条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第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第八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取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