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理学研讨结课论文论自然法与实证主义之争——法律被发现还是法律被创造?姓名:陈岚岚学院:国际法学院专业:涉外法律学号:2013301325前言:每个从事法学研究的法学工作者都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这样一个问题:法律是什么?纵横历史,不同时期的法学者对此问题都有不同的回答。其中,最为基础的,也是影响最广且争论最为激烈的两种学说,便是自然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实际上,从19世纪法律实证主义学说兴起以来,西方关于自然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争论就从未停歇。自然法理论起源于亚里士多德时代,它的基本观点是: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须以此为基础,因此,法律是被发现而不是被创造的;法的来源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法律与道德有着必然的联系,法的功能和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正义,恶法非法。归纳而言,自然法理论更加看重法律存在的价值目标,它强调理性、正义、平等、自由等,认为这些是法产生的客观基础,也是法律所探寻的终极价值目标,不符合道德、正义和理性的法律便不是法律。而在近代兴起的法律实证主义,观点恰恰相反。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就是国家所制定的法,并不存在所谓的自然法;法律是在实践经验和运用过程中被不断创造的,并不是发现的;法律与道德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违反道德的法律依然是法律,仍然要被遵守。可以看出,法律实证主义所倡导的法,是国家的“制定法”,是中性且价值无涉的,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就是被立法者所创造的特定的法律规则,无论是否符合道德,都应该严格地被人们所遵守。自然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争论从19世纪延续至今。本文希望能通过对两种主张发展过程的阐述,来梳理两个学派的主要论点和主张,并比较两个学派的优点和缺陷,使对这两个学派以及法理学所探讨的关于法的本质的问题能有大概的了解。一、不断发展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的提出起源于亚里士多德时代,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它的最初含义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古希腊人认为大自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它对万事万物的运行都有既定的秩序,人们只能通过不断地实践和探索来认识和发现这样的秩序,而所谓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一切法律和正义的基础。古希腊时期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都确信存在着某些不变的标准支配着实在法,并宣称,通过人类的理性,这些标准是可以被认识和发现的。特别是亚里士多德,提出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造法,认为自然法是反映自然秩序的法,是普遍的、永久不变的法,它高于内容变化不定的人造法,是人造法制定的基础。虽然在自然法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学者们对于到底什么是自然法有着各自不同的见解,但几乎所有的自然法支持者都任何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这个论述。到了希腊晚期,自然法思想的主要代表斯多葛学派,将自然归结为理性,认为理性是一种遍及宇宙的力量,这种思想与古希腊时期认为自然法来于自然又有所不同,它更加倾向于城市条例和习俗应遵循的守则,强调理性和道德,强调一种禁欲主义的生活。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在随后传入罗马,导致了古罗马自然法思想的兴起,西塞罗便是其中的代表人物,西塞罗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性,它具有普遍的实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人类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它是这一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