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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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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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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由市财政全额供给的市属机关、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聘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聘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聘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不列入用人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全职人员。
聘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条  聘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聘员。
第四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机编办)负责用人单位聘员员额的核定;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对聘员招聘、考核进行协调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聘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标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二章     聘员的分类与配置
第五条  聘员分为特别聘员和普通聘员。
特别聘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聘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普通聘员是指用人单位为完成单位内部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而聘用的全职人员。普通聘员分为六类:
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具有大专学历的一般业务人员;第六类是指大专以下学历,从事单位司机、打字和后勤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聘员的员额实行全市总量控制,员额的具体数量由市机编办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确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因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而聘用工作人员,其聘用关系不纳入聘员管理范围,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安排一般专项资金或由用人单位公用经费解决。
 
第三章     特别聘员的招聘与管理
第八条  特别聘员应在其专业领域有突出造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特别聘员的聘用人数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十条  市政府聘用特别聘员,由市人力资源局发布招聘公告,经考试或考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并由市政府授权市人力资源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特别聘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公用经费的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特别聘员由市人力资源局及相关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章     普通聘员的聘用条件与招聘程序
第十三条  新聘用的普通聘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普通聘员义务;
(三)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
(四)身体健康;
(五)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
新聘用普通聘员优先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本市户籍人员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方可面向市外招聘。面向市外招聘的,应当事先报市人力资源局批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聘用普通聘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