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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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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8/16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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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总则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为保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公司各营业部应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有效执行以“了解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全面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将“适当性服务”贯穿于融资融券的各个业务环节。提示客户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投资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综合评估客户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审慎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及各营业部。客户适当性选择标准客户适当性标准是指融资融券客户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公司选择客户融资融券的适当性标准如下:一、个人客户: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普通账户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普通账户资产50万元以上,近6个月内具有5笔以上成交记录;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机构客户: 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合法登记且通过年审;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在试点初期适当提高标准,将选择在本公司开户满18个月、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公司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曾受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个人和法人;普通账户开户不足6个月;个人客户普通账户资产不足50万元,近6个月成交笔数少于5笔;机构客户注册资本不足500万元;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的;普通证券账户为不规范账户的;普通证券账户中有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曾经在本公司或其他券商处有过融资融券违约行为,尚未按照合同约定解除违约责任;公司内部员工或证券从业人员;公司的股东、关联人;列入资信状况不佳“黑名单”的客户;公司认定其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等级的客户;拒绝提供开展交易所需相关资料的客户;经征信和信用等级评定,客户信用等级为我司不可接受的客户;已在其他证券公司开立过信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