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前言
盗窃罪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犯罪之一,也是现代社会最常见、最多发的一种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在众多具体的财产性犯罪中,盗窃罪更应该引起刑法学界的重视,如果说财产犯罪是刑法分则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那么盗窃罪就应该成为热点中的重点。盗窃罪具有其他犯罪所无法比拟的多发性。盗窃罪不仅是财产性犯罪中最多发的犯罪,甚至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其发案率也高居首位。虽然盗窃犯罪不像杀人,抢劫等暴力性犯罪那样直接威胁人身安全,但多发的盗窃犯罪不仅造成了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巨额损失,同时“一户被盗,四邻不安”的局面会严重地影响到公众对社会治安的认同程度。因此,世界各国一向将盗窃罪视为主要的犯罪类型,盗窃罪自然也就成为司法实践中最经常遇到的问题,进而应作为理论研究的重点。盗窃罪是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中最具疑难性的犯罪之一。长期以来,我国法律界有关专家学者借鉴国外刑法理论,结合中国刑事司法理论和具体实践,对此进行了深入卓有成效的研究,也形成了比较统一的观点和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但盗窃犯罪行为本身极具复杂性,对盗窃罪的很多基本理论问题有待作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例如,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就是其中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目录
摘要 1
绪论 1
1、中外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各种学说 1
接触说 1
转移说 1
隐匿 1
失控说 2
控制说 2
失控加控制说 2
损失说 2
取得说 2
失控或控制说 2
移动说 3
2、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评析 3
接触说的主要缺陷 3
转移说的主要缺陷 3
隐匿说的主要缺陷 4
控说的主要缺陷 4
控制说 4
失控加控制说 4
损失说的主要缺陷 5
取得说的主要缺陷 5
失控或控制说的主要缺陷 5
移动说的主要缺陷 5
3、控制说的合理性分析我认为将控制说作为区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较为科学,理由如下。 6
4、对控制说的具体理解 6
不同的地理环境对盗窃既未遂的影响 7
盗窃对象的性质、重量、体积、形态等特征对盗窃既未遂的影响 9
盗窃时间对盗窃既未遂的影响 10
结语 11
注释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5
论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国内外对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区分的各种观点,并且进一步分析各种观点的利弊。从而确定控制说作为既遂与未遂区分的标准。再次详细分析控制说的合理之处,控制说符合犯罪构成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控制说能恰当地反映盗窃既遂的法律特征和法定内涵。控制说普遍适用于各种犯罪对象,特别是能较好地适应犯罪对象的变化。最后对控制说进行具体的分析。
绪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表明,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其中盗窃案件在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最大。盗窃犯罪作为我国第一大犯罪,一般占整个刑事犯罪的70%左右,有的高达8070,正如权威机构所指出:“它的增加和减少,足以影响我国全部刑事案件的数量变化。”盗窃罪又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犯罪,涉及刑法基本理论和民法物权理论等诸多复杂理论问题,故虽然一长期以来盗窃问题是刑法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热点,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争议,例如对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关键词:既遂与未遂控制范围当场控制说
1、中外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各种学说
接触说
该说认为应以盗窃行为人是否接触到被盗财物为标准,凡实际接触到财物的为盗窃既遂,未实际接触到财物的为盗窃未遂。
转移说
该说认为应该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已将盗窃目的物移离原在场所位置为标准,凡被盗财物己发生了场所上的转移,则为盗窃既遂,未移离原在场所位置的为盗窃未遂。
隐匿
该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将所盗财物藏匿起来为标准。凡己将财物藏匿起来的是盗窃既遂,未藏起来的是盗窃未遂。
失控说
该说认为应以公私财物所有人、占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因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即控制为标准。凡盗窃行为己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占有人实际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即为盗窃既遂而未能使被盗财物脱离所有人、保管人或占有人的实际有效控制的,为盗窃未遂。
控制说
该说认为应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己获得对所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行为人己实际控制财物的为既遂,未实际控制财物的为未遂。
失控加控制说
该说认为应以被盗财物是否脱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