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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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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docx

上传人:cby201601 2022/1/2 文件大小:7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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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盗窃罪作为当今世界司法实践中的一种高发性犯罪, 其行为
本身极具复杂性,一直是世界各国犯罪理论研究的重点。 但关于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判定的标准问题,理论界众说纷纭,一各执一词, 直未有统一的说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按照 我国刑法基本理论,盗窃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 手实行盗窃犯罪, 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而盗窃罪既遂则是 指行为人客观上完成盗窃犯罪,且主观 上实现了盗窃犯罪意图的犯罪完 成形态。
而中外刑法学者争论的焦点,正是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划分的 标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接触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接触到被盗财物为标准,
接触到财物就是既遂。此说在实践中极易混淆了盗窃罪既遂和盗窃罪中 止两种犯罪形态的界限,不科学地扩大了盗窃罪既遂的范围。毕竟现实 刑事司法案例中存在着这种情况:行为人虽然已接 触了意图盗窃的财 物,但由于悔悟及时,主动放弃了盗窃从而实现了盗窃中止。因此, 接触说缺陷明显,一直未能为司法实践所 采取。
2)转移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盗财物转移到安全
地带为标准,已转移到安全地带的为既遂。这种观点的错误同样是明 显的。首先,尽管行为人已经把窃取的财物移离原来场所,但也不能就 此说明行为人已经实际占有了财物。例如,盗窃行为 人把机器从厂房 工作间中偷出,但刚出工作间门口就被保安发觉抓获。由于行为人并未 对该机器实际占有,所以只能认定其为盗窃罪未遂,而不能定盗窃罪 既遂。这种情况只凭被盗财物位置有 变化就认定盗窃既遂是不合适的。 再者,转移说对于一些新兴的盗窃犯罪,如电力、煤气、电信服务等便 无法适用。
3)失控说。认为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标
准,失去控制的为既遂。此说从受害者角度出发,认为盗窃罪是 对财物 所有权的侵害。
4)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
制,且该财物是否已置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为标准,被害人失去控 制且行为人实际控制的为既遂。
5)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取得对被盗财物的实
际控制为标准,已实际控制的为既遂。
我认为,失控加控制说仍属于控制说的范畴。因为行为人得到财 物所有权的实际控制便意味着失主对财物的脱离控制。反 之,若财物未 脱离失主的控制,则行为人不可能实现对财物的实 际控制。所以,真正 的分歧是失控说与控制说之争。
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区分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一般标准是 刑法规范中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对此,控制说
与失控说的分歧集中体现:控制说认为,盗窃罪构成要件齐备的
标志是,主观上达到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客观上是盗窃
行为使行为人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 该犯罪结果的发生表 现为行为人取得了财物的实际控制;而失控说认为,盗窃罪构成要件齐 备的标志是盗窃行为对财物的所有权造成了直接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 表现为处于所有人或持有人控制之下的财物因
盗窃行为而使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了对其的实际控制。 至于行为
人是否最终实现了控制并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 不影响盗窃罪 既
遂的成立。
综合分析失控说与控制说的内涵与实质,且结合现实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