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4
文档名称: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x

格式:docx   大小:43KB   页数:2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luyinyzha 2019/8/17 文件大小:4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事业单位还包括对外投资。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四)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实物费用定额标准,负责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等事项的审批,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五)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的资产及其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八)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三)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四)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五)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维护、保养、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经营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